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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统一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莆国税发〔200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莆田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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