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信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4〕22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电信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预征率调整为2.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预征率调整为2.6%;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预征率调整为1.6%;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预征率调整为4.3%。
二、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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