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