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总局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具体实施意见于2009年9月23日前上报省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