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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