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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贸易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贸易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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