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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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