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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开展化妆品消费税调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开展化妆品消费税调研工作的通知》(甘国税货便函[2010]6号)转发你们,请各局认真组织,安排好此项调研工作,采取普查与重点调研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到本地区生产企业、大型商业零售网点进行调研,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化妆品行业协会等进行座谈,提出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税目注释方案。请各地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并将调查报告于5月15日前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上报地址:/流转税管理科/县市区局上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开展化妆品消费税调研工作的通知(甘国税货便函[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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