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1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局加大宣传力度,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1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