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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