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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10〕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338号)一并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10]120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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