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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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