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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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