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书店销售出版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日喀则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喀则地区新华书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日国税发[2008]1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为财税[2001]第088号的延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上述文件中的“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是指新华书店销售业务发生地的行政区划设置级别,与新华书店自身行政级别无关。按照我国行政区划规定,日喀则市为日喀则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而日喀则市仍为县级市。因此,请你局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日喀则地区新华书店税收征免范围的界定。
20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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