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修订〈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 统计表(月报)〉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修订〈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月报)〉的通知》(稽便函〔2009〕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从今年四月份开始,总局已将过去《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季报)》修改为《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月报)》,表内增加了“税务稽查组织企业自查收入”项目。各地从本月起停止使用季报表,每月上报修订后的月报表,要按照总局编表说明对统计表中每一项内容进行认真填报。
二、各地稽查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月报表按时上报区局稽查局,以便区局及时汇总统计上报总局。
三、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35号)要求,认真督促、指导辖区内大型企业集团的相关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税收自查工作,认真落实稽便函[2009]35号文件规定的各级税务稽查局自查工作职责,组织企业自查补税的统计工作,可参照辽国税函[2009]90号件进行操作。
2009年4月23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修订〈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月报)〉的通知》(稽便函[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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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月报)修订的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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