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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操作事项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区直属税务税务分局:

一、“消费税(卷烟批发)”申报模块已开发、测试完毕。该模块将于2009年8月31日18点30分在生产环境中进行发布。9月1日起,即可受理纳税人消费税(卷烟批发)纳税申报业务。《消费税操作手册》电子文档放在FTP\centre0\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下,请各地下载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内容及注意事项,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发生错误。请各地信息中心将对应权限及时分配给前台负责受理申报的人员。

二、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藏政发[2009]46号件规定,我区消费税开征时间为2009年5月1日,目前涉及到5、6、7月份消费税的补征,前台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请务必通过“录入其他应征数据”模块进行补录工作,不得征收滞纳金。

三、对各烟草公司税款所属期为8月份的消费税进行申报时,请通过“卷烟消费税申报”模块进行正常的申报业务操作。

                                             20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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