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征收户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拉国税发【2009】42号)收悉,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3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0】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因此原《暂行办法》第四条:“除乡镇企业和福利企业外,对其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已作废,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2009年4月23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