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计算机软件和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货物出口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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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本文自2012年5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省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计算机软件和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货物出口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Ο一Ο年九月十九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计算机软件和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货物出口免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加强对外贸企业免税出口货物的监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文件和省局下发的《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包括:外贸企业出口计算机软件(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和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的出口货物。
二、外贸企业出口计算机软件和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的出口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免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有市局审批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请表》外,一律按内销处理。
三、外贸企业出口计算机软件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货物出口,并申报出口免税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本办法中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是指农产品收购发票(带抵扣联)和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不带抵扣联的)以及农产品销售发票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把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发票;
(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取得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开具或取得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
六、基层局受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外贸企业申报的资料审核完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凭证和报表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
(二)审核外贸企业出口免税申报是否逾期。
(三)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出口单证列明的出口货物与进货凭证列明的购进货物数量、名称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外贸企业申报的单证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内容是否相符。
(四)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人工查询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是否有报关单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信息与纸质单证核对是否相符。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计算机软件如果企业申报的进货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是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
七、对于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免税申报,基层局受理人员对企业申报的单证审核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转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业务进行实地核查。
八、税收管理员接收转来的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免税申报,应核查以下内容:
(一)核实普通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核实国内采购的货物和货款支付情况。
(三)核实货物运输方式及运费支付情况。
(四)核实出口货物财务处理情况。
九、税收管理员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填写《涉税事项调查表》转交受理申报工作人员。
十、对于审核无误的资料,基层局受理申报工作人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中“基层税务局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上报科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十一、受理申报工作人员按月将经主管局长已审批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资料,连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资料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十二、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基层局上报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资料审核审批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上“市局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两份返基层局,基层局留存一份,另一份返外贸企业。
十三、外贸企业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可以作为出口货物增值税免税的依据。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免税出口货物,一律按内销处理。
十四、本办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注: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本文自2012年5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省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计算机软件和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货物出口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Ο一Ο年九月十九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计算机软件和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货物出口免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加强对外贸企业免税出口货物的监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文件和省局下发的《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包括:外贸企业出口计算机软件(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和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的出口货物。
二、外贸企业出口计算机软件和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的出口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免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有市局审批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请表》外,一律按内销处理。
三、外贸企业出口计算机软件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货物出口,并申报出口免税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本办法中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是指农产品收购发票(带抵扣联)和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不带抵扣联的)以及农产品销售发票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把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发票;
(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取得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开具或取得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
六、基层局受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外贸企业申报的资料审核完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凭证和报表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
(二)审核外贸企业出口免税申报是否逾期。
(三)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出口单证列明的出口货物与进货凭证列明的购进货物数量、名称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外贸企业申报的单证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内容是否相符。
(四)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人工查询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是否有报关单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信息与纸质单证核对是否相符。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计算机软件如果企业申报的进货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是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
七、对于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免税申报,基层局受理人员对企业申报的单证审核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转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业务进行实地核查。
八、税收管理员接收转来的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免税申报,应核查以下内容:
(一)核实普通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核实国内采购的货物和货款支付情况。
(三)核实货物运输方式及运费支付情况。
(四)核实出口货物财务处理情况。
九、税收管理员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填写《涉税事项调查表》转交受理申报工作人员。
十、对于审核无误的资料,基层局受理申报工作人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中“基层税务局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上报科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十一、受理申报工作人员按月将经主管局长已审批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资料,连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资料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十二、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基层局上报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资料审核审批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上“市局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两份返基层局,基层局留存一份,另一份返外贸企业。
十三、外贸企业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可以作为出口货物增值税免税的依据。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免税出口货物,一律按内销处理。
十四、本办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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