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卷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拉萨经济开发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6月15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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