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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武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武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武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武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市局)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审批,是指市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总局、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各税种的减免税、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等各类事项的审批。

第四条 企业减免税、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应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内进行文书传递审批。

未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的减免税等审批事项,需经市局办公室登记,分送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以下简称主办业务部门)办理。

第五条 主办业务部门受理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应当是经过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初审,经相关会议集体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的审批事项(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税法规定,减免税等审批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市局主办业务部门提交详细的核查报告。

第六条 市局主办业务部门接到县区局上报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的审批事项,应确定主办人员,对属于权限内的审批项目,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七条 对依照税法规定应当逐级报送省局减免税领导小组审批的申请,市局主办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报送,不得随意拖延、截留。

市局主办业务部门应当对上报省局的减免税申请进行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等的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但不得做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第八条 初审及复审意见包括申请情况(时间、材料)、减免理由、审批依据、是否受理、是否审批、减免期限等。

第九条 政策规定清楚的减免税申请审批事项,经市局主办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送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政策法规科审核后签注意见,提交主办业务部门的主管局领导召集有关科室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批,按审批意见由主办业务部门制做书面批复。

第十条 政策不够明确,涉及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减免税审批事项,由主办业务部门会同政策法规科共同审核后,由政策法规科提交市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局负责审批的减免退税,必须在接到县区局上报的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主办业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第十二条 减免税审批结果,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对外公布,涉及秘密的除外。减免税审批事项的有关资料应当整理归档,一案一件,年底送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事项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加强联系,做好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上报省局核批的减免税审批事项,主办业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了解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税的税率、税额、减免到期、恢复征税等情况。

第十五条 减免税等审批事项批复后,发现纳税人虚假申请、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等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真实情况。属于省局审批的,由市局主办业务部门向省局上报。

第十六条 对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国税机关和人员,由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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