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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草籽购销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工种草涉及草籽购销业务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那国税发〔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藏财税字[2001]27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青海禾源草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各销售点销售的草籽,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20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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