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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