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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