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种子种畜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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