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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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