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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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