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6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