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免税收入,由县(区)国税机关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结合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确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免税收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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