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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落实我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郴电国际[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同意你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国税函[2002]421号件执行。

  2、对宜章、汝城、永兴3个分公司2002年至2003年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按以下规定执行:①必须有物价部门核定 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具体标准;②必须经县局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实;③对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部分不得进行核减;④其免税收入必须分摊进项税并作进项税转出。

  特此批复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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