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流转税管理工作,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关于开展社会福利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检查的通知》(郴国税函[2005]243号)、《湖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湘国税函[2004]285号)、《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湘国税函[2004]286号)、《郴州市国家税务局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郴国税发[2004]56号)、《关于下发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等增值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郴国税函[2005]162号)的有关要求,市局组织了6个检查组于2005年8月15日至8月26日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农业产品收购企业(简称“三类”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各检查组主要采取听汇报、到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实地检查、查看手工资料与电脑资料等方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至2005年7月31日止,全市共有社会福利企业62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91户、农业产品收购企业113户。此次检查深入到每户企业查看现场,检查凭证、账簿、报表等,并按户写出检查工作底稿。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发现各单位都比较重视对“三类”企业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既取得了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二、管理经验
1、大部分县(市、区)局执行了省局对“三类”企业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得当,企业稳定、有序地发展,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2、大部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比较规范,残疾人员安排合理,比例达标。
3、“三类”企业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报税及报送财务报表,大部分“三类”企业报送的各类税收资料准确、及时。
4、控制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票领用数量,未出现恶意虚开的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福利企业:
1、普遍存在白纸发票入帐的现象,如永兴县:柏林镇兴欣福利公司、富兴贵金属福利公司、永兴元泰应用材料公司、中盛福利公司和永盛福利公司;汝城县:汝城兴达矿业公司、汝城城北矿产品加工厂、汝城三星矿业公司、汝城县有色金属精选厂、汝城民乐矿业公司;北湖区:北湖区小溪矿石粉厂、鲁塘石墨厂等。一些企业有购进货物未到窗口补开专用发票的问题。其中北湖区鲁塘石墨厂外购的原煤十多万元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到窗口补开专用发票。小溪矿石粉厂的电费、运费都没有取得正式发票。
2、个别企业的帐务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增值税核算帐户设置不全,原材料的核算无出、入库单,未完全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如:宜章县杨梅山社会福利家俱厂。
3、增值税税负偏高。如临武的湘桂冶炼有限公司。
4、存在外购货物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多数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如电费、油料费等购进货物。
5、存在向出口企业销售货物的情形。如永兴黄泥贵金属福利公司、金荣白银深加工福利公司均有向“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销售货物的业务,金荣白银深加工福利公司还有向“宁波保税区浩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这些企业销售的这些货物对方很有可能是直接用于出口,如确实是用于出口,则福利企业销售的这些货物就不能享受先征后退税收优惠。
(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1、部分企业发票填写不规范,有些收购发票上没有填写收款人。
2、财务核算不健全,取得的发票不规范,如开发区的郴州华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却没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其认定了非定向的废旧物资经营的免税资格,在其废旧物资的来源上却没有取得正式的发票。
3、大部分的业务通过现金结算,没有通过银行结算,无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
4、购进大宗废旧物质大部分都未报经税务机关查验,无查验记录。
5、领购发票时未按规定及时盖章。多数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
6、部分企业存在大额货款现金结算现象。
7、存在向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开具收购发票的现象。
8、跨县(市)异地收购业务未按外县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规定办理。如安仁大石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三)废旧物质生产企业:
1、部分企业存在白条现象。
2、个别生产企业存在虚购原材料的可能。如郴州永星有色金属公司原材料购进成本与销售收入不配比,购进大于销售。
3、生产企业间税负不公,差距悬殊。
(四)农产品收购企业:
1、购进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的农产品未附身份证复印件。
2、部分企业存在白条现象。
3、企业在领购收购发票时没有做到盖章出门。
4、收购发票填写不规范,有漏填现象,部分企业收购发票中的地址、收款人栏目没有填写。
5、有些企业不重视应填制的表单,没有把涉及到农产品的日购清单、月购汇总表、月销售汇总表、资金收付情况表、农产品收购增值税抵扣清单单独分出来。几个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超市都存在此类问题。
四、有关要求
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如下要求:
1、各检查组对某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已要求企业在近期内进行整改,市局将对部分企业下达整改督办通知,各单位要落实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管理科(县局上传\流转税科\综合检查目录)。
2、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严格考核。
3、要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对此次检查存在问题未能及时纠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目前增值税管理形势严峻,纳税评估显得格外重要。要开展对上述“三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一方面要针对福利企业税负偏高的情况,通过纳税评估促使企业购进货物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对于销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货物嫌疑的,在审批退税前要采取函调或协查的方式落实清楚,确保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准确贯彻执行。另一方面针对同行业间(生产企业)企业税负偏低、原材料(废旧物资)购进异常的情况通过开展纳税评估核实其是否有虚开发票现象。
5、要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管理,要求企业在这些发票上的领、用、存上加强管理,规范开具。
6、要加强对“三类”企业的财务、纳税业务的辅导。督促企业健全帐务核算,这是“三类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最基本要求,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帐务核算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辅导,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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