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有关规定,对债转股新公司企业所得税返还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返还申请时间
债转股新公司应在征收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30日内向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和地方财政机关提出返还申请。
二、企业所得税退税审核审批程序
(一)债转股新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级次向同级财政机关提交办理企业所得税返还资料,如同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在省内又实行多级分享,则应向地方分享的最高一级财政机关提交资料。
(二)地方财政机关受理申报,签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审批。经审批同意,由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按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和比例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
三、企业申请返还企业所得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企业债转股情况报告。
2.关于实施债转股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债转股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转股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视为债转股原企业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5.《企业所得税退付申请书》(一式四联)原件。申请人向财政部驻湘专员办申领,并按完税凭证逐票填列,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6.债转股新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返还申请报告。
7.债转股企业所得税退税审核审批表。
8.申请人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请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纳税款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
(2)申请人采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提供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专门证明,注明每一完税凭证编号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的公章。
9.申请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资料的复印件。
10.申请人申请退税期间内,有被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的,应提供相应的稽查处理决定复印件。
11.申请人申请退税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1-4项资料企业在第一次办理企业所得税返还时提供一式两份,一份报财政部驻湘专员办,一份报审批地财政机关;6-8项资料企业每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返还时提供一式三份,一份报财政部驻湘专员办,一份报审批地财政机关,一份报送国库部门;9-11项资料企业每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返还时提供一式两份,一份报财政部驻湘专员办,一份报审批地财政机关。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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