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文中第三条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我省已完成转制的省级科研机构(名单附后),参照中央转制科研机构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的期限以7年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我省各市(州)县已转制的科研机构,其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在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批准公布后,也可参照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4号”文件的相关优惠政策。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省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湖南省化工研究院 湖南省电器研究所
湖南省机械研究所 湖南省轻工业研究院
湖南省造纸研究所 湖南省陶瓷研究所
湖南省塑料研究所 湖南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湖南省苎麻技术研究所 湖南省商业科学技术研究所
湖南省粮油科学研究设计院 湖南省电子研究所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湖南省皮革研究所
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所 湖南省印刷科技研究所
湖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湖南省医药工业研究所
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
湖南省建材研究设计院 湖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湖南省湘绣研究所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