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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0〕4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0]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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