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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全省的实际,就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并开立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县级税务机关刻制使用,其式样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号)的规定刻制,并在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预留此“专用章”印鉴。凡已办理了账户开立手续但在银行预留印鉴不是“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的单位,应在4月20日前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各县级税务局专用章印模由市州局收集后于5月10以前上报省局备案。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核算:各县级税务局应设立税务代保管资金手工多栏式辅助账,按纳税人设页、按项目设栏,收取、退还时均应及时登账,并按月根据手工辅助账的数据补录《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报表》,其中利息的收入、支出均反映在月报表的“其它”栏。将利息缴入国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由各县级税务局分别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

三、各县级税务局应按照规定表式(省国税局下载地址:FTP:省局下传/计统处/会统组;省地税局下载地址:FTP:/center/计财处/税收代保管资金账户)填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表,于2007年4月20日前逐级上报省局。国税局上报地址:各地上传/计统处/会统组/2007年度/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立资料;省地税局上报地址:FTP:/center/计财处/税收代保管资金账户。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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