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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长沙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市内各区(含望城)及长沙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5%;

(二)开发项目位于浏阳市和宁乡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长国税发〔2009〕47号)废止。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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