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黄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苏宁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黄石苏宁公司及其所属连锁店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连锁店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连锁店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销项税额-总公司进项税额
二、黄石苏宁公司及其所属连锁店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锁店名单由市局确认发布,未经市局确认的一律不得汇总申报纳税。
三、黄石苏宁公司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所属连锁店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黄石苏宁公司及其所属连锁店从2013年10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所属连锁店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其销售收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给黄石苏宁公司。黄石苏宁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所属连锁店销售收入、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各连锁店当月应纳税额。
五、各连锁店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各连锁店的日常管理,对少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黄石苏宁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七、黄石苏宁公司新成立的连锁店应在成立当月,由连锁店和黄石苏宁公司分别报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黄石苏宁公司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传递表信息系统中添加。
八、年度终了,由黄石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对黄石苏宁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
特此公告。
附件:黄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所属连锁店名单(略)
湖北省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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