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公告



【注: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本文自2016年9月2日起全文失效。】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的管理,省国税局决定推行网络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必须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有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可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提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统筹协调工作。省国税局将于5月份召开全省网络版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推行动员会,并举办培训班,请各级国税机关提前部署,早作筹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任务。

(二)进行调查摸底。各地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本辖区内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企业户数、年发票使用份数等情况,了解推行企业签定VPDN协议的情况。

(三)做好宣传动员。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

(四)及时沟通协调。各地要提前与网络运营商进行联系,商讨培训方案,确认推行步骤,探讨解决问题的措施。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27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