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公告
为进一步共享涉税服务资源,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纳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荆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荆州市城区范围内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届时,荆州市城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可以选择城区范围内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 涉税业务范围
结合我市国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和管理现状,确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购、报税认证、纳税证明、纳税咨询、资料发放七大类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其具体涉税事项为:
(一)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采取“直接上门”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涉税事项,包括增值税申报(含定期定额户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扣缴义务人申报、委托代征申报。但下列纳税申报事项暂不纳入“同城通办”,纳税人应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车辆购置税申报;
2.工会经费申报;
3.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4.逾期申报和更正申报;
5.出口退税企业申报;
6.自查补税以及纳税评估补税申报。
(二)税款征收。是指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采取“直接上门”方式缴纳各种税费的涉税事项。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征收管理。但下列税款征收事项暂不纳入“同城通办”,纳税人应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逾期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
2.缴纳车辆购置税;
3.缴纳工会经费;
4.缴纳稽查查补税款;
5.缴纳呆帐税金和往年欠税。
(三)发票领购。是指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但下列发票发售事项暂不纳入“同城通办”,纳税人应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票种核定及申请发票领购簿;
2.申请印制和领购衔头发票;
3.双定户开票额超过当月定期定额的领购发票;
4.申请领购机动车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和出口货物(劳务)发票;
5.外出经营纳税人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6.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
7.存在欠税、未申报记录、稽查在案信息、未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等监控信息的纳税人领购发票。
(四)报税认证。将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报税认证期限内进行报税认证的涉税事项纳入“同城通办”范围,但下列情形暂不纳入“同城通办”,纳税人仍应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
2.当月开票系统数据丢失;
3.当月金税卡重新发行;
4.当月更换金税卡;
5.当月更换电脑重新安装等原因重新发行而需要进行存根联补录及存根联补录报税;
6.抵扣凭证认证密文有误;
7.抵扣凭证认证不符;
8.抵扣联重号。
(五)纳税证明。是指纳税人换开一联式电子转账完税凭证。
(六)纳税咨询。是指为纳税人解答疑难,收集意见,帮助、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
(七)资料发放。是指给纳税人发放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所需的各类表格、文书资料。
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涉税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办理“同城通办”场所(见附件)
“同城通办”具体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可到城区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特此公告。
荆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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