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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铁路局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武汉铁路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武汉铁路局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武汉铁路局及其所属车务站段(以下简称站段,详见附件1),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预缴增值税。

武汉铁路局所属站段发生的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销售货物、大宗稳定货物综合物流服务及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以站段为纳税单位就地申报纳税。

二、武汉铁路局及其所属站段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

武汉铁路局本部的销售额是指武汉铁路局本部直接收取的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运输进款收入。

武汉铁路局所属站段的销售额为该站段收取的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运输进款收入。

武汉铁路局及其所属站段的预征率为1%。

武汉铁路局的主管国税机关为武汉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

三、武汉铁路局及其所属站段的就地申报纳税项目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就地申报纳税项目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四、武汉铁路局所属站段、其他单位(见附件2)从2014年2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各站段和其他单位应每月通过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填列《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传递给武汉铁路局,武汉铁路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按要求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五、武汉铁路局及其所属站段的国税稽查工作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实施。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武汉铁路局湖北省境内车务站段表

2.武汉铁路局所属其他单位明细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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