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现行有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有效 现行有效部分条款修订 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现行有效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5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现行有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4〕36号)和《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国税发〔2014〕37号)的规定,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具体包括:
(1)市国税局公告保留的2010年以前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
(2)漏清的2010年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3)2011-2013年新增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4)2011-2013年未以公告文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2012年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省国税局备案审查结果确定其效力,将其下发的备案审查结果与其他文件清理结果一并公布。
本次清理实行“先理后清”。市局各处室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依照职责分工,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清理范围,查找确定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底数,在此基础上,理顺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纳入清理范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逐文逐条清理,逐件制作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模板,提出清理意见,汇总确认清理结果。在此基础上,政策法规处核对以下几方面内容:
(1)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是否全面;
(2)清理目录中是否有其他部门牵头主办的文件、个案批复未在辖区内抄送其他单位的文件、涉密文件、不予公开的文件、非税收规范性文件等不属于清理范围的文件,如有,应予以删除;
(3)清理意见是否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各处室配合,认真核对文件名称、发文时间、发文字号等内容,必要时,与办公室档案文本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经法规部门“综合性税收政策管理岗”初步审核,提出审理意见与相关资料一并送法规部门负责人审核,按照审核意见草拟《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现行有效部分条款修订 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经公文处理系统,按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报批公告。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现行有效部分条款修订 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该文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我局在2011年度定期清理的基础上,开展了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
二、该文的制定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公布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规范执法依据,方便查询使用。通过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文件或条款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全市国税系统执法依据的统一、完整,为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工作基础。
三、该文三个目录间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答:该文主要在于明确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对本级保留的1994年至2010年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及2011年至2013年度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结果。清理结果分为三类,一类是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类是部分条款修订后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三类是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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