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注:根据《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本文自2014年12月18日起全文失效。】

为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黄石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8%;

二、开发项目位于大冶市、阳新县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房地产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各单位在本公告发布前执行毛利率标准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4号公告规定,但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在本公告实施后的预缴申报中不作调整,待2014年度汇算清缴中再统一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9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