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棉纺企业气流纺生产工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纺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的规定,现对全市棉纺企业气流纺生产工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棉纺企业采取气流纺生产工艺的皮棉核定扣除标准为:耗用国储棉单耗数量为1.1;耗用其他棉单耗数量为1.2。
年度终了,对实际单耗与核定单耗标准差异较大的企业,主2.管国税机关再依据年度数据对单耗数量进行清算调整。
二、上述棉纺企业生产棉纱所用原材料既有利用环锭纺工艺自产的下脚棉又有外购皮棉的,按照气流纺生产工艺的皮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皮棉进项税额,同时按照当期耗用自产下脚棉物耗成本计算扣减进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耗用自产下脚棉当期应转出进项税额=当期耗用自产下脚棉物耗成本×17%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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