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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注: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本文自2016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经研究,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2009]114号)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三亚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二、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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