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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对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通知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浙国税流〔2008〕6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以下2户企业2014年度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纳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退还比例均为100%。在执行中如发现企业不符合退还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取消其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

        企 业 名 称    产品名称      执行期限

      1、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     高纯度二氧化碳 2014.1.1-12.31

      2、浙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     32.5等级水泥、熟料   2014.1.1-10.31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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