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涉税事项服务书(不能收汇操作指南)
全市出口企业:
需要进行不能收汇申报的出口货物范围是指出口企业2013年度自营出口的货物以及进入海关特殊区域的视同出口货物。不包括出口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及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需要进行不能收汇申报的企业范围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退(免)税申报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和第四条规定的退(免)税申报不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
附件: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指南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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