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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涉税事项服务书(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



全市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和2014年第20号公告精神,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特温馨提示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出口的货物,不能在2014年4月18日前收齐出口退(免)税单证,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的,应于2014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的,未能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情形: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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