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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现就我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公告如下:

一、网络报送渠道及受理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税务登记-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上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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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于2021-02-09被修订。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其中,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应当通过网络渠道报送。

二、实体报送渠道及受理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的,可填写相关纸质表单并加盖公章,在非征期内到属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以上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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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本法规第二条于2021-02-09被修订。第二条修改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的,可填写相关纸质表单并加盖公章,在非征期内到属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

三、其他事宜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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