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及油田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增值税政策,加强税源控管、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源管理实际,对规范和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相关税收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如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除第2项规定以外的机动车(即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适用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的税收管理
(一)发票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领购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
(二)计税价格的核定
对于二手车实际交易额高于开票金额的或者所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三)税款征收方式
为规范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税收管理,降低税收成本,创造公平纳税环境,对发生二手车交易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税款征收方式。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委托代征税款。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由纳税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但纳税人应出具证明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备案后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未能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照委托代征的办法代征税款。
(四)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其他纳税人的管理
部分较大规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有从事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等类型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纳入税务管理。在此基础上,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作,不断完善对此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达成一致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沟通和联系,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和拟采取的税收管理办法等,取得其理解和认同,并通过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场所张贴政策公告等方式,让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纳税人了解政策规定,提高纳税遵从度,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二手车税收管理奠定基础。
(二)规范操作,统一行动
各单位应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豫国税发[2005]3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与二手车经营者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保证税收公平,减少税款流失,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与8月1日前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手续,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由二手车市场经营者负责随票代征应缴纳二手车交易的增值税。同时,各单位对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加以追征。
(三)强化监管,务求实效
各单位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税收管理,监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加强对委托代征税款缴纳的完整性、准确性的监管。对二手车交易发票开具和委托税款代征协议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认真对待、深入调查、积极解决,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对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
附件: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的公告
宛国税公告〔2009〕1号
为贯彻落实相关增值税政策,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二手车采取由税务机关委托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委托代征增值税的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但纳税人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除外。
二、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应按照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金额(不含税)按2%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根据《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规定进行代收;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依法履行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的,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应当开具。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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