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刊登遗失声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我省纳税人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工作,增强刊登报刊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被盗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收票证骗取国家税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一)纳税人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5]136号)文件的精神,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的具体刊登办法,依据中国税务报社的通知办理(见附件)。
(二)纳税人遗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242号)文件的精神,自愿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省级党报或市级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认真审核 优化服务
(一)各地税务机关不仅要在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前对其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刊登的原始资料准确无误,而且要在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以后再次进行比对,确保遗失声明刊登情况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为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提供便利,在办税服务大厅张贴刊登遗失声明办理流程,告知纳税人相关规定和办理渠道,方便纳税人及时联系。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由其自行与报社联系办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代理事宜。
附件:中国税务报社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遗失声明具体办法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中国税务报社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遗失声明具体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遗失声明工作,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金税卡、IC卡遗失声明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具体办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的《中国税务报》,是被授权第一时间发布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的权威媒体,《中国税务报》作为全国覆盖面最广、影响面最大、权威性最强的涉税经济报刊,欢迎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国税务报》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遗失声明。
二、《中国税务报》安排固定的版面,专门设有遗失声明广告专栏。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均可通过《中国税务报》电子版遗失声明专用查询系统http://www.ctaxnews.net.cn /yscx /search.htm详细查询。
三、报社对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遗失声明,按有关部门对公告类广告的规定和报社的广告收费标准,收取广告费。
四、税务机关需对在《中国税务报》上所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遗失声明的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盖章后,寄(传)至中国税务报社。
五、报社与刊登遗失声明方办妥有关手续后,应在7日内或双方商定的日期刊出,刊出后报社寄出报样和发票。
六、中国税务报社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后街21号
联系电话:010-63031178 /83161497/63183021
传 真:010-63031178 邮政编码:100053
中国税务报社河南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71——63831667 1352358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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