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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河南省电力公司提取可再生能源附加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河南省电力公司提取可再生能源附加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驻豫监函[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2009年7月20日前书面反馈省局。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河南省电力公司提取可再生能源附加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我办收到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核实数据的申请》后,对该公司提出的事项重新进行了核实,结论如下:河南省电力公司2007年收取可再生能源附加119,289,066.51元,扣除税金及附加19,065,859.35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073,658.36元。

  我办《关于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财驻豫监[2009]120)计算的“少征企业所得税”有误,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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